来源: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负担50%。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市、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人民武装部。
第五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各级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城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预算计划。
第六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范围: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依据《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和天数。
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担。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开发区)人民武装部。
第七条 民兵大项活动经费。
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开展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
来源: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负担,按民兵大项活动概率和定额标准专项列入部门预算。实际开展民兵大项活动时,由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如本年度没有发生民兵大项活动支出,其专项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
范围,用于警卫、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
标准:建有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市每年不少于10万元。
来源:市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费由各市人民政府负担,其中仓库职工工资由中央补贴我区的专项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
第九条 街道、社区民兵工作经费。
范围:用于街道本级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