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5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
(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55元,经费总额=标准(55元/人·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