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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5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
  (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55元,经费总额=标准(55元/人·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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