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我市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2]4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基层评议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补充意见》,是对《关于深入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意见》(穗文[2000]33号)的补充完善。《补充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穗文[2000]33号文件,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补充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意见》(穗文[2000]33号) 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和促进我市机关作风建设,密切机关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美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简称“基评”活动),根据2000—2001年度我市“基评”活动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经研究,现对指导我市“基评”活动的《关于深入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最佳候选单位机动名额的遴选问题
《意见》附件《“机关为基层服务最佳(表扬)单位”评选办法》中有关“‘机关为基层服务最佳(表扬)单位’的遴选”原规定:“最佳单位除将全部名额分配到各评选小组外,另增加2至3个机动名额,由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审定时掌握。”对此,补充修改为“增加最佳候选单位的3个机动名额,可由市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推荐产生”。具体办法:
(一)在征求市领导对其分管单位评选结果意见,送上最佳候选单位、表扬候选单位评选结果名单的同时,附上《最佳候选单位机动名额推荐表》。
(二)市领导在审核最佳和表扬候选单位名单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荐增加最佳候选单位。但推荐增加的最佳候选单位,只能在表扬候选单位中产生,且最多不得超过3个,并将推荐增加的单位名单填写在《最佳候选单位机动名额推荐表》上后,退回市“基评”办公室。如不推荐,请将原表及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