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
整改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国家11个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要求,去年和今年,省政府先后两次在全省部署开展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取缔了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使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但目前全省仍有40个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整治。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为彻底整治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实行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当地消防安全的第十责任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彻底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整治责任进一步落实到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责成隐患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整改方案进行审定,确定整改期限后,由当地政府(行署)对整改情况进行挂牌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完毕。
三、各地的整改方案必须于2002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经审定后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整改工作必须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情况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对因督促整改不力或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