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认真管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积极做好疏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尚未造成损害,并立即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
2、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淤积、堵塞城市排水管渠、明沟和河渠的,要限期修复、疏浚或按规定的标准(赔偿标准由市建设局按预算定额制定)赔偿;情节严重或有意隐瞒的,按赔偿标准处以三至五倍罚款;
3、擅自填占湖塘、明沟、河渠,构筑拦水、阻水物的,按《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在城市排水管渠、井口和已按规划征用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上违章建筑的,按《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5、对违章行为,屡经指出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各项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处理,罚款收据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疏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接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或酿成事故的,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事故,有意破坏和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诉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郊区人民公社、国营农场,有责任对本办法的施行进行监督,并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被检查者应服从检查,不得拒绝,不准打击报复。
市、区整顿市容公用交通办公室有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武昌县、汉阳县可参照本办法,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