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5日)废止武汉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981年5月29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排水效益,改善环境卫生,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和生产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范围是:
1、排水管道、暗渠、明沟、河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
2、检查井、进水井、窨井、污泥井、污水池等附属设施;
3、与城市排水出口相通的湖糖的水位和容量;
4、各单位按城市排水规划修建的公共排水管道。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是市、区建设局(科)。其职责是:
1、根据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制定管理、维护技术指标;
2、管理、维护、疏浚城市排水设施;
3、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完善排水系统;
4、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处理城、郊排水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单位内部的专用排水设施和住宅区内的下水道,房管部门经管的里巷内的下水道,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疏浚。
第二章 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
第五条 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