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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5名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有关工程设备监理资质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分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具体资质等级分类条件,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1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自定级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按照资质报批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资质的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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