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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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