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种苗市场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种苗信息网络,定期公布种苗数量、产地、质量、市场价格等信息,指导种苗供应市场。
七、落实配套措施,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实行生态移民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
(二十一)统筹安排,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农户的燃料问题。林业部门在造林任务中合理安排营造薪炭林;财政部门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科技部门优先安排退耕区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电力部门要支持退耕农户安装电灶。
(二十二)加强管护工作。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加强管护,确保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坏。要改变牲畜饲养方式,认真执行省政府《禁牧令》,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采集和滥挖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退耕农户用于舍饲圈养的贷款支持力度。畜牧部门要重点搞好退耕区农户舍饲圈养暖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创造条件。
(二十三)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草产业、中草药等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建立稳定的农畜新产品市场流通渠道。同时,加大退耕区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十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支撑费用,由省计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计委,争取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落实责任制。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到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级政府一把手为工程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