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工程检查验收部门、补助粮款发放部门和证件、卡管理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全面填写验收上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等有关内容,做好建档工作。从工程管理、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到签订合同、粮款发放等诸环节都要建立健全档案。
(十二)重视周边荒山造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首先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东部农业区荒山应以造林为主,青南高寒地区不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可以种草。国家下达的荒山造林种草任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安排,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当地宜林荒山荒地的底数,创新造林机制,保证荒山荒地造林种草质量。
(十三)规范粮、款补助范围。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和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的耕地,在实行个体承包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兑现钱粮补助政策。
六、加强种苗管理
(十四)完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部门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合同供应种苗,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单位结算种苗补助费。
(十五)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所用种子、苗木,在条件适宜地区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林业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可由林业部门负责供应。
(十六)建立健全种苗质量责任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种苗质量检验、种苗检疫等管理机构,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十七)加大科技投入,发挥科技支撑和保障作用。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种苗基地研究和应用推广研究的科研支持力度,每年完成2—3个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苗木和草种科研项目。重点搞好退耕地增效和干旱地区造林种草技术模式的科研项目。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科技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明确责任领导。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应以流域或以乡为单元,通过政策倾斜,加大任务,增加投入,为全省退耕还林还草树立样板,推动全面发展。
(十八)加强种苗规划和生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种苗建设,统筹规划种苗和采种基地,合理布局。种苗生产和供应以适树适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