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划定退耕区域,查清退耕面积。规划要体现“树上山,粮下川,畜入圈”的工作思路,将川水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解决农民生计,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六)退耕地必须还林或林草间作,林草间作达到有关造林标准的按还林对待。不适宜造林的耕地可以种草。林草间作种草必须是多年生草种。林药间作种植根用类药材的要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退耕地可以林苗结合,出苗后保留苗木要达到成林标准,且要分布均匀。禁止林粮间作。
(七)省政府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完成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把工程任务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上报给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要报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林权,抓好确权发证工作,维护退耕者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退耕还林和林草间作的退耕地必须于退耕当年发放林权证。
五、严格政策兑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九)做好粮源安排和补助粮的发放工作。省政府在下达年度计划的同时,核定各县的粮食补助总量,并由省粮食局将粮源安排计划下达到县。在粮源安排上,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粮食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的调运和供应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就近调运,就近供应,兑现到户,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十)严格按要求兑现补助粮款。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款。退耕还林还草第一年,粮款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由乡镇政府和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合同,完成造林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款;第二次待退耕还林还草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款余额。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林草保存率、幼林抚育、管护等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助款。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和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补助粮和补助款。其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柴达木盆地,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不允许将粮食折算现金等发放给农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