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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

第三章 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的容纳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像报警系统,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在6个月内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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