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是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下设的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购建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六)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