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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件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应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动态。海事机构应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向船舶提供助航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十条 引航员应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的要求引领船舶,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通航管理、引航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督管理。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在规定的地点上下被引领的船舶,遇特殊情况改变地点上下船的,应事先向海事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向海事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办理进口岸申报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二十四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向海事机构报告,由海事机构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客渡轮实行定期签证。
  第十二条 船舶应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在港内航行的船舶,应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对特定区域航速限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或航道外缘行驶,遇有大、中型船舶驶近,应尽早让出航道。
  五百总吨以上的船舶须经海事机构许可,方可在鹭江水道航行。
  第十四条 穿越、驶入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
  船舶驶近轮渡线或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必要时应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的避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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