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没有列入定点价格监测对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价格监测。
  第八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监测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第十条 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价格监测公务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出示价格监测员工作证件,使用统一的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员工作证件和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对象应当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与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定点价格监测对象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对象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