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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02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稽察特派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开展稽察工作应有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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