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文件的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招标项目或者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二个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更换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向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需要从境外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