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其修改补充的内容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未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寄)达的;
(三)未按规定密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距离开标的时间,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其他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存档备查,并应当自开标之日起二日内,将开标记录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报价的,在评标时应当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成美元计算其报价。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