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过的机电产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进行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凡涉及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招标方案,一并报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进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前,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拟定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统一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抽选的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及其原始材料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招标文件经审核后,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应当是正本的完全复印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