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11月11日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其设置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进口下列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 进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单台(单批)机电产品的用汇不足十万美元的;
  (二)用于生产和维修的零部件;
  (三)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