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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等》(发布日期:2005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由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交通、环境保护、乡镇企业、贸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散装水泥管理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工作,并为生产、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一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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