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做好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严格按照
《选举法》和
《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在选举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障其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和权利。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与政党、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应依法列入候选人名单,提交选民或代表酝酿讨论。不得违背选民或代表的意愿,限制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更不能包办代替。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要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原则。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一般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六、保障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我市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要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所在选区的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经迁居外地(已取得现居住地居住证)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对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的选民,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
七、依法处理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禁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操纵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问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对选民和代表检举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要正确划清选举中的工作失误、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行为的界限,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