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与交易收费的清理整顿。由省物价部门牵头,尽快组织专项的整治行动。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收取,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有关燃气、自来水、电力、电信、排水等对房地产企业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五、促进和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一)鼓励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允许合法土地使用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转让房地产。同时,鼓励居民二次置业,促进住房消费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推动整个房地产业消化存量、调整结构,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二)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住房的规定或协议。要加快落实职工房改房的产权证发放,尚未发放的单位要限时完成。
(三)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化抵押担保制度,继续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购房制度,加大对二、三级市场的按揭贷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盘活住房公积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及时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支持职工购房。
(四)凡在我省按照市场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0.75%征收。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而采用定向出让和协议批准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供应,要采取拍卖、竞标的方式公开竞争,切实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继续规范和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建设、国土、房地产管理、工商和新闻管理等部门要认真查处房地产销售中的违规销售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预售商品房款的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四)建立和健全符合行业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要坚持以具备法定的专业资质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为准入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取缔非法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要建立中介机构过失追究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