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机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庭和仲裁员队伍建设,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协调,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矛盾与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对随意解雇职工、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侵犯职工人身权利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存在职业伤害隐患等突出问题,要敦促有关方面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的协商联系及参与决策机制。
进一步完善由市劳动社保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市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雇主)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凡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决定。各区、县级市也要尽快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各级党委要协调好工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市和区、县级市总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召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社会保障等会议,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吸收工会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意见。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排好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职工的生活。
继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继续推进实施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协助政府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参加医保问题;要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工会要继续对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关心、爱护劳模、落实劳模待遇,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
(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有组织地开发一批适合失业人员从事的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做好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援助困难职工,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支持工会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深入了解、及时反映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促使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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