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2]116号)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翻印下发)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条例》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条例》第一次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确定了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从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定责任,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而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及时研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严格按照
《条例》的各项规定管理行政区域界线。
二、狠抓落实,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首先,各地要根据
《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内容具体、规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其次,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为巩固我市勘界成果,从明年1月起,各地要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以后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联合检查工作由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安排,明确检查任务,完备各项手续。每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完成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共同将联合检查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要建立界桩管护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关于界桩管护的分工,将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巡视、巡查,认真做好界桩及界线其它标志物的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要适时通报界桩管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