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
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深府[2002]191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我市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分类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一栏中注明为“外贸公司”性质的企业,可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一栏中注明为“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及配件的进口业务。
授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上述两类性质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条件
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法人。
(二)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对于经市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或软件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进出口经营权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需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证书均需带原件核对。
四、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办法和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