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
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2年11月26日 深社保发[2002]92号)
为了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四)如缴费年限不满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
《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