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周期短、效益好。
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应有利于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或者属于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等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和偿还能力。对于一般项目,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应不少于400万元(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安排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申请有偿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形成项目清单后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办理评估、资金发放与回收工作,并承担资金回收风险。
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为2年。受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向项目单位收取利息。项目单位按时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九条 项目单位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且已在国家或市经贸部门备案的,可向市经贸部门申请银行贷款全额贴息。市经贸部门审核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有关凭证,确认贷款到位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贴息计划。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市经贸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三)市经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意见、考察结果或招标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名称、使用金额与期限;
(四)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五)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列入计划的单位与市财政部门、市经贸部门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真实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部门将驳回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