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2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9日 深财企[2002]15号)
为了加强我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从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对优势传统产业、其它产业中拥有知名品牌和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有偿使用资金;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
(三)对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技术项目提供资助。
第四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且主要经营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和节能降耗;
(四)项目实施所需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场地等条件已落实,"三废"治理切实可行并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