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02年2月4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全市各单位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的评选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并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有关评选具体事务。
第三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分单位奖和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全市突出贡献单位不超过10个,突出贡献个人不超过20名。
第四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奖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政府部门)。
第五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个人奖适用于各政府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四)安全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管理组织健全、人员到位,积极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清除,成效显著;
(三)对重大事故或险情,抢险得力、救援及时,减少损失效果明显;
(四)所辖行政区域或监管范围内,当年度发生事故的死亡总人数与上年度相比有所下降;
(五)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思路或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产生了明显效果。
所辖行政区域或职能监管范围在当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不得申报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