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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深环[2002]382号)


  为规范深圳市公司上市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九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司上市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在中国公开发行证券的深圳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
  拟上市的外地公司,其在深圳的控股公司需要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适用本办法。 
  拟在外国或其他地区公开发行证券的深圳公司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公司上市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或其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三)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公司近一年来的排污监测报告; 
  (五)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简况、主要环境问题、潜在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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