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
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深公(治)发[2002]46号)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督察),促进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服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督察职责:
(一)监督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受理投诉,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全市保安服务业制定并执行保安服务行业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前款督察工作。
第三条 保安服务督察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保安办公室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
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警龄;
(三)具有二年以上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专门保安服务督察培训。
保安服务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依法履行督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
第五条 保安服务督察采取现场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