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30日)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