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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9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年9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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