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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五)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八条 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为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农村独生子女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定期免费的健康检查;
  (五)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前款第(三)、(五)项规定的待遇不变。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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