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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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