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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修订)

  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的,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设置管理。
  禁止在公路上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
  第十九条 通过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收费站区、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部门勘验损失。

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已有的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后至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构筑的各类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四条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两侧不准建筑区以外的下列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一)国道不少于30米;
  (二)省道不少于25米;
  (三)县道不少于20米;
  (四)乡道不少于10米。
  前款所列范围,由交通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范围内和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和从事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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