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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将公路作为裣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任何测试、检验机动车性能的活动。”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应删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中有关“成品车”和“二类车”的规定。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经交通部门批准后”的规定。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划和新建集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将本条例中“不准建筑区”均修改为“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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