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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遵纪守法;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注册为青年志愿者。
  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可以注册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成员。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
  (四)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帮教归正人员、社会大型活动综合服务等活动。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活动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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