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2年11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可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立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机关招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