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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 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30米之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上下水设施,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有更衣室、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有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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