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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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