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名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评标专家名册向社会公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国家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评标期间的相关活动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