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技奖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其设立的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承担。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是最高的市科技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技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每次授予科技重大贡献奖的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技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