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乎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一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指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