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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行动精神,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改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二、第八条修订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订为:“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款修订为:“《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六、第十九条修订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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