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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取消城市供、排水环节各项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各城市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四、改革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引入市场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化管理转变,转制前污水处理费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省省辖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工作,实行政企分开,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从今年起各地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五、做好城市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我省城市供水现状,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努力为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城市供水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城市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及其它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大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并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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