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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省环保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切实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城市供水价格构成因素,适时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供水价格上加收。在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工作的前提下,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省辖城市在2004年底以前,其它城市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2002年底以前一律取消月用水包费制和流量底数制,推行供水企业对转供水单位和未接管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实行趸售价格。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加快城市和企业回用水设施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建立计量计价制度。供水企业因实行抄表到户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允许进入价格。逐步提高水资源费特别是自备水源单位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2002年底以前,凡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均可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可实行低标准起步,逐年适当提高,最终使污水处理企业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2002年征收标准,均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2元收取;2002年以后各城市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后适时调整。尚不具备开征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力争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努力做到足额征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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