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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扶贫帮困补助金的申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特困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基层单位职代会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企业破产后没有职代会的,由社区管委会或留守机构负责;兵直在乌鲁木齐市无主管单位的特困人员申领扶贫帮困补助金的,由兵团社会救助保障服务中心负责。
  (三)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审核。
  (四)凡涉及特困家庭申领就医、子女就学扶贫帮困补助金的,都必须先经同级卫生、教育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五)报请兵、师民政局审核后提出用款计划,经兵、师扶贫帮困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同级财务部门核拨经费。
  兵直驻乌单位特困家庭,申请扶贫帮困补助金的,按上述程序由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凡特困对象家庭的子女在本辖区所属学校上学的免收下列费用: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学杂费。
  (二)高中阶段的学杂费。
  第八条 特困对象的子女考入国家正规国民教育普通高等院校的,应按国家相关政策主要依靠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为保证特困子女正常入学,可根据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教育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兵、师两级均应在当地设立扶贫帮困定点医院、门诊和药房。特困对象在当地设立的扶贫帮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凭各师出具的特困对象证明和企事业单位所发的《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减收基本手术费20%,减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检查费5%,减收普通床位费的50%。
  第十条 特困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医疗救助。其中,享受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在救治特困对象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转诊治疗的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医治的,必须事先征得特困对象所在师的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救助额度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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