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2]67号)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动员全兵团力量做好对兵团特殊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新党发[2002]12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开展对兵团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扶贫帮困活动的意见》(新兵党发[200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扶贫帮困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低标准,救急、救难”,对象主要是兵团所属破产、关闭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团场贫困职工中的特殊困难群体。
特困群体主要是指已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家庭和在未建立低保制度单位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其它非常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扶贫帮困领导机构批准也可列入扶贫帮困救助对象。
对特别困难的省级以上劳模及遗孀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扶贫帮困补助金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
第三条 实施扶贫帮困的内容主要是对上述对象在生活、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方面的困难给予临时性资金救助。
第四条 扶贫帮困实行兵、师、团三级分级负责管理原则。兵直驻乌单位特困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由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扶贫帮困资金以兵、师为单位,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和使用。兵、师两级在财务部门设“扶贫帮困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师负责本师特困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兵团不予调剂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按规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